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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张家界学院本科生素质拓展实践类课程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6-18 浏览次数:

各二级单位:

现将《张家界学院本科生素质拓展实践类课程学分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相关单位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张家界学院教务处

2025年6月18日

张家界学院本科生素质拓展实践类课程学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发挥素质拓展实践类课程在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中的重要作用,科学评价大学生在素质拓展实践类课程的学习成效,提高大学生参加素质拓展实践类课程积极性,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素质拓展实践类课程采用学分度量其学习的数量与质量。本科生在完成第一课堂学分外,素质拓展实践类课程至少完成15.5学分,具体包括:通识选修课4学分、学生体质健康达标测试1学分(每学年1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实践1学分、大学生卫生与健康0.5学分、国家安全教育1学分、大学生安全教育1学分、军事实践1学分、普通话培训与测试1学分、劳动教育2学分、大学美育2学分,创新创业实践1学分。

第三条 学生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素质拓展实践类课程,可参照《张家界学院课程考核与学生成绩管理办法》进行成绩评定,成绩达到60分(或“合格”等级)即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四条 素质拓展实践类课程学分的申报与审核。学校于每年3月份对上一年度素质拓展实践类课程学分进行集中审核,具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生本人根据上一年度参加素质拓展实践类课程的情况填写《张家界学院素质拓展实践类课程学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以班级为单位交学院审核。

(二)各学院成立素质拓展实践类课程学分认定工作小组,并逐人逐项审核学生申请表及证明材料。

(三)各学院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学生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以实名方式向学院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四)公示期结束后,各学院按要求进行汇总并报送到通识教育学院进行认定。

第五条 学生获得的素质拓展实践类课程满足毕业要求后,可不再申报该项学分。素质拓展实践类课程学分不参与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计算。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素质拓展实践类课程学分认定工作小组,负责组织本学院素质拓展实践类课程学分认定工作。工作小组由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副院长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教务办、学工办、团委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

第七条 素质拓展实践类课程学分管理实行班级、学院

和学校三级申报、审核制度,各级审核结果均应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监督。

第八条 学校对素质拓展实践类课程各项活动进行监督与检查,凡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该项目所得学分,对有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对造成严重后果者将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对于教职工,参照相关文件按教学事故处理;

(二)对于学生,按照课程考核违规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从2025级入校学生开始执行。

附件:张家界学院本科生素质拓展实践类课程学分认定办法

附件:

张家界学院本科生素质拓展实践类课程

认定办法

一、学科竞赛类(此类累计计分上限为7分)

1.主要包括:

(1)A类:教育部、教育厅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学科竞赛。

(2)B类:其他国家机关、学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主办或参与的学科竞赛。

(3)C类:省级或省级以上行业协会、学术团体组织的学科竞赛。

(4)D类:学校组织的各类基础或专业课程竞赛以及实验竞赛等。

2.在同一学年中,同一学生获得多项学科竞赛奖项和参加多项素质拓展实践类课程的学分可以累加;同一学生获得不同级别的同一学科竞赛奖项和参加不同级别的同一素质拓展实践类课程的学分,计取获得的最高学分数,不得累加。具体认定标准见表1。

类别

级别

获奖项内容

学分

备注

认定部门

A

国家级(包括国际赛、亚洲区赛)

特等奖(一等奖)

7分

1.以名次计奖的竞赛项目,获得第1名至第3名等同于相应竞赛一等奖;第4名至第6名等同于二等奖;第7名至第12名等同于三等奖。

2.集体项目的前三名参赛者获取相同的最高学分,第四名以下(含第四名)的参赛者乘以调节系数50%后记录分值(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字,不做四舍五入,以0.5为界限。如:0.1-0.4则取0;0.5-0.9则取0.5)。

3.学生以同一作品参加同一竞赛不同级别赛  事(或在同一竞赛同一级别赛事中获得多个奖项)按获得最高分值的获奖结果认定学分。

4.互联网+中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金银铜奖参照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执行。

二级学院

二等奖

6分

三等奖

5分

鼓励奖或优胜奖

4分

省(部)级

特等奖(一等奖)

5分

二等奖

3分

三等奖

1分

B

国家级(国家机关、学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赛事)

特等奖(一等奖)

5分

二等奖

3分

三等奖

1分

C

省级(省级行业协会、学术团体赛事)

特等奖(一等奖)

3分

二等奖

2分

三等奖

1分

D

校级(基础或专业课程和实验竞赛)

特等奖(一等奖)

2分

获奖比例为:一等奖5%、二等奖15%、三等奖20%。

二等奖

1分

三等奖

0.5分

表1 学科竞赛获奖项目素质拓展实践类课程计分方法

二、科研(技能)训练类(此类累计计分上限为5分)

1.本科生科研(技能)训练项目主要包括:

(1)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2)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3)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4)校(院)团委以及学校科研部门组织的各类学生科技立项;

(5)各类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如会计证、驾驶证、数控车工证、普通话水平测试证等)。

2.本科生必须在完成所参加的科研(技能)训练项目全过程后,方可获得相应学分。

科研(技能)训练类素质拓展实践类课程学分计分方法见表2。

科研

训练

国家级

立项分

2.5分

申报项目获批立项,项目负责人记2.5分,其他成员记1.5分,若未组织实施不记分。

二级学院

结题分

2.5分

项目组全体人员参加并通过结题答辩,每人记2.5分,未参加的不记分。

省(部)级

立项分

1.5分

申报项目获批立项,项目负责人记1分,其他成员记0.5分,若未组织实施不记分。

结题分

1.5分

项目组全体人员参加并通过结题答辩,每人记1.5分,未参加的不记分。

校级

立项分

1分

申报项目获批立项,项目负责人记0.5分,其他成员记0.5分,若未组织实施不记分。

结题分

0.5分

项目组全体人员参加并通过结题答辩,每人记0.5分,未参加结题答辩的不记分。

职业技能训练

2分

获得国家行业(行政)部门颁布的各类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表2科研(技能)训练素质拓展实践类课程学分计分方法

三、学术研究成果类(此类累计计分上限为5分)

1.学术研究成果包括:在国际、国内正式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注册各种专利、产品、软件等。

2.学术论文发表以论文录用通知(或刊物)为准;专利成果以收到专利证书为准;产品、软件、课件等技术成果转让,以双方签订的技术成果转让合同书和进入学校的转让经费为准。

学术研究成果类素质拓展实践类课程学分计分方法见表3。

类别

获奖名称和等级

学分

认定部门

论文

CSSCI、CSCD期刊或被SCI、EI收录或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或国内外知名报刊

第一作者

5分

二级学院

省级期刊或学报(自然版、社科版)

第一作者

3分

国家或省级学术会议论文集

第一作者

2分

专利

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

第一专利人

3分

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第一专利人

2分

产品

软件

技术转让

第一转让人

3分

开发转让、咨询服务

第一开发人

2分

表3 学术研究成果类素质拓展实践类课程学分计分方法

注:对以上项目为多人参与的情况,从第2名开始在上述计分标准的基础上依次乘以调节系数0.9、0.8、0.7、0.6等,实际得分按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字处理,以0.5为界限(如:0.1~0.4取0;0.5~0.9取0.5)。

四、学术交流、学术报告及读书活动类(此类累计计分上限为3分)

1.凡参加学校图书馆组织的阅读学分活动,经主办单位审核通过,获得1学分。

2.本科生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的论文(设计)报告会,指定在大会上发言和报告论文者计学1分。学分由活动承办方认定。

3.学生赴国(境)外高校等单位进行短期学习或交流者,如有相应内容记录,回校后凭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二级学院审核确认,给予记素质拓展实践类课程国(境)外交流活动1学分(4周以上1.5学分)。对于已认定相关课程学分者,此项不计分。

五、社会实践与社会工作类(此类累计计分上限为3分)

1.社会实践主要包括:

(1)寒暑期社会实践:利用寒暑假开展的社会调查、义务支教、参观学习、见习实习、社区服务活动(含挂职锻炼)、“三下乡”活动、保护母亲河、回访中学母校等活动。

(2)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学生利用课余时间进行的校园文明建设、招生宣传咨询、赛事服务、爱心帮扶及其他各种公益性服务活动。

2.社会工作主要包括:

(1)参与学校举办或承办的校级及以上活动的组织工作。

(2)参与学校礼仪文化、对外交流、宣讲员、心理健康、信息调研等服务工作。

3.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与社会工作要求有详细材料记录、实践(活动)单位证明、实践报告或工作总结等。

4.学生参与学校、学院组织的社会实践,实践时间累计一周以上得0.5学分;获得校级表彰奖励得1学分,获得省级表彰奖励得1.5学分,获得国家级表彰奖励得2学分。

5.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要求有详细材料,如受助单位或个人的证明等,并以书面形式上交1份服务活动心得体会以及受助单位或活动承办方的鉴定。青年志愿者服务时间累计1周及以上得0.5学分。

6.学生参与学校举办或承办的校级及以上活动的组织工作,其骨干成员可得0.5学分,可得分总人数限制在10人以内,同一学年只限计分1次;参与组织学院活动的,其骨干成员可得0.5学分,总人数限制在5人以内,同一学年只限计分1次。每个学生在校期间此项累计计分不得超过1学分。

7.参加学校礼仪文化、对外交流、宣讲员、心理健康、信息调研等服务工作,参加时间满1年,经相关部门审核可得1学分。

上述活动的学分认定和材料审核工作由校团委负责,报通识教育学院审核确认。

六、劳动教育类(此类累计计分上限为2分)

劳动教育以体力劳动为主,采取校内与校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按专业分类实施。主要包括:实习实训、社会实践、专业服务、志愿服务、日常生活劳动、生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等。

(一)专业生产劳动

各专业结合专业实习(实训)教学,安排一定学时的生产劳动实践。参加专业(生产)实习、实训,可得1学分;参加工程认知训练课程1周,可得0.5学分。劳动教育学分由各学院审核认定报通识教育学院,专业生产劳动最多计1学分。

(二)社会实践与服务性劳动实践

1.日常生活劳动

学生参加校园绿化养护、门岗值班,以及教室、公共区、宿舍园区卫生清扫等劳动,累计达8小时(0.25学分/4小时),计0.5学分,该学分由校团委组织和认定,最多计0.5学分。

2.社会实践活动类

参照前述“一、课外实践活动”之“(七)社会实践与社会工作类”条款认定,但学生所获相应学分不得重复计分,若已计入劳动教育类,则不得再计入课外实践活动类素质拓展实践类课程学分。

(三)劳动理论讲座、专业劳动技能知识学习等

参加劳动理论讲座、“大国精神”讲座、专业劳动技能知识学习,递交劳动学习心得的,计分方法与“读书活动、学术报告及讲座类”相同,相关学分认定和材料审核工作由校团委负责报通识教育学院。